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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 被妖魔化的“名校办民校”         ★★★
重新审视 被妖魔化的“名校办民校”
作者:金陵晚报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1 8:02:10
一、重新审视《焦点访谈》:强加的罪名!

  2005年9月15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小石潭的文章——《〈焦点访谈〉,你真不该来?》,文章说:央视最近一期《焦点访谈》,对几个月前的一个报道做出回应:6月6日,《焦点访谈》播出了《竞相上马只为钱———透视“校中校”之二》,对重庆市万州区的“校中校”问题进行了披露。 节目播出之后,重庆市万州区采取一系列措施,针对节目中反映的问题,对“校中校”进行了整改。 相信电视机前的观众,在为重庆市知错即改、一纠到底而感欣慰的同时,也会想到“透视‘校中校’之一”———5月14日《焦点访谈》播出的江苏省南通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被曝光的名校办民校“重灾区”,现在的情况如何了?此次《焦点访谈》一反先前的播报顺序,只报告了重庆市纠错的“喜讯”,没有提及江苏省(南通市)半个字儿,就已经给了观众答案。”

  和该文的作者小石潭一样,笔者不是南通人,也是江苏人,在媒体做记者,工作以报道教育口新闻为主,因而对江苏的教育也算熟悉。今年5月《焦点访谈》对南通市“校中校”曝光前,我刚好在南通采访,当时,南通市教育局局长王炎斌告诉记者,央视《焦点访谈》前几天在这里采访,他们已经和央视记者解释清楚了。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几天后,我正好看到了《焦点访谈》的曝光新闻,我立即打电话给南通教育局,他们听说后,感觉很茫然,办公室主任张剑喃喃自语:怎么会这样?

  报道播出后,我特意在网上查看了《焦点访谈》的文字稿,央视记者这样写道:“调查中发现,这种‘名校办民校’的现象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举办民间教育的初衷是吸引民间资金来发展教育,而我们看到的‘名校办民校’实质上是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改成了高收费,这样做明显地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严重影响到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享用,所以如何规范这类办学,应该尽早地提上日程。”

  《焦点访谈》的报道只是含糊其辞的说:“名校办民校”明显地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那么,“名校办民校”究竟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那一条呢?《焦点访谈》的报道没有交代清楚。

  我又认真研究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义务教育法》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义务教育法》第12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显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责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责任不在学校。那么,学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6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法律所说的学校,显然特指公办学校,它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就是接纳适龄儿童入学,保证教学质量。如果公办学校在本施教区内,没有将适龄儿童拒之门外,造成“流生”,就是遵守了法律。

  《焦点访谈》如果要证明南通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显然必须提供有学生因为南通开办“校中校”而导致失学的事实和证据。

  但很遗憾,《焦点访谈》的报道中没有一个这样的失学案例。在毫无事实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焦点访谈》想当然地给南通扣上了一顶“‘名校办民校’是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大帽子。这样强加的罪名,令人无法信服!如果《焦点访谈》无法证明它的判断,我就不能不说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的后果。

  二、“名校办民校”:是对不是罪!

  当然,《焦点访谈》也并非“毫无依据”,它引用了这样一条规定:“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二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这个教基(2002)一号文件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我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被统称为广义上的“法律”,宪法的效力最高,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必须是有立法权的机构。

  而教基(2002)一号文件显然是教育部基础教育司颁发,这样的文件,在法律上连部门规章的效力都算不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在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可以参照,低于部门规章层次的文件,可以说不能作为任何法律依据。

  在民事法律中,有一句很有名的谚语: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公民权利的限制等等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能否禁止学校改制或者改为民办这样重大的事项,显然必须有法律来创设,教育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有何权力加以限制?

  然而,《焦点访谈》就是根据这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来给南通、给全国的“名校办民校”定罪量刑的,这实在是让人贻笑大方。

  重新审视央视《焦点访谈》的报道和教基(2002)一号文件,可以发现,他们的许多说法其实与法不合,与法相悖。

  《义务教育法》第9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公办学校,显然属于事业单位。依照《义务教育法》第9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等机构是有权举办各类学校的(我想各类学校理当包括私立学校、民办学校等等形式),并且是被国家鼓励的。既然如此,国家鼓励的事情怎么会成了违法呢?《焦点访谈》的结论显然有违法律,“名校办民校”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9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焦点访谈》歧视“民校”、或者贬低“民校”,把“民校”简单勾画成就是高收费、唯利是图的产业,这种妖魔化的说法显然对“民校”很不公平。

  《中国青年报》小石潭的文章继续说:很多百姓不无悲哀地说:《焦点访谈》,你真不该来(江苏)!把更大面积、更大数额收取“择校费”的责任,落在《焦点访谈》头上,显然是打错了板子问错了罪。舆论监督最有力的武器是继续舆论监督:在新闻采访有关法规的支持下,曝光那些顽固者的丑陋嘴脸;再到违规学校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去问一问,为什么要上演“捉放曹”,作为主管者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下一步准备怎么办?惟有坚持到底,舆论监督的力量才能硬起来。从“真不该来”的激愤之辞中,《焦点访谈》应该听出“真该再来”的真音。

  在了解了 “名校办民校” 法律上并无限制、并不违反《义务教育法》之后,我想该文的作者可能就会发现自己的观点错误,《焦点访谈》的曝光报道完全是建立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的一面之词。舆论监督并非不可,但如果没有法律支撑,一个内容不合法的舆论监督,还能否称得上“正义”?

  这种变了味的“媒体审判”,实在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也许现在,小石潭先生真的应该说这样一句话了:“《焦点访谈》,你真不该来!”

  三、江苏“名校办民校”:值得肯定!

  “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这是2004年3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时,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于借助民间资本、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看法。

  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今年6月12日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说:“省市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保住保好义务教育的底线,制定和完善扩大教育资源的政策,用存量保公平,以增量换资源。”

  “保住保好义务教育的底线”,就是要求各地、各部门,包括学校,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名校办民校”违反了法律,尤其是《义务教育法》。在守法的前提下,用“存量保公平,以增量换资源”,这真是江苏教育这几年“有条件也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上”的秘诀。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说: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名校办民校”是允许的,并且应该鼓励。他认为最理想的状况应该由政府投资办教育,但现在政府投入不足,老百姓对教育需求大,因此应该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教育。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扩大,更多的人可以享受优质教育。

  9月8日,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王荣宣布:从明年开始,苏州将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这一决策的出台,正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实施义务教育的表现。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评价说“苏州在全省率先宣布从明年秋季开始实现义务教育免费,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不仅仅是金钱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全部到位,结束了在义务教育发展的过程当中,政府的责任没有到位的历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政府担当起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学校可以全心全意地发展。这样更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最终得益的仍然是老百姓。

  不仅是在富裕的苏南,在贫困的苏北地区,“名校办民校”已经显示出它的活力和贡献。宿迁是江苏省贫困市之一,宿迁的教育水平曾排在江苏省的末位,但这几年已今非昔比。

  从2001年开始,宿迁市启动大规模的教育改革,一度引起全国关注,宿迁教改曾被国内媒体及社会上冠以“全卖光”的口号,意指从幼儿园到高中全部卖掉。从2001年宿迁市委书记仇和确立四大产权制度改革开始,教育作为社会事业改革的一部分就一直实行“一保三放开”的原则:“一保”是确保义务教育的发展,“三放开”是逐步放开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

  2000年,宿迁全市教育经费4.54亿元,占财政收入的40.3%,2004年,教育经费投入已增至6.76亿元,占当年一般财政收入的61.1%,比2000年增加48.9%。整个宿迁的财政预算收入总共才11.1亿,教育投入就占了六成,这个比例在江苏乃至全国都是少有的。宿迁的财政困难人尽皆知,各级财政都勒紧裤腰带首先保证教育投入。

  2001年底,宿迁全市有危旧校舍123万平方米,其中一级危房54万平方米,仅危房改造资金就需3.8亿。至2004年底,宿迁完成全部危旧校舍的改造,校舍总面积由建市之初的286万平方米增加到487.1万平方米。

  从教育总量看,2000年全市仅有幼儿园415所,幼儿入园率仅55%,高中阶段学校55所,入学率仅47.8%,比全省平均水平低22个百分点;到2004年底,幼儿入园率达到83.1%,比2000年提高28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超过99.8%,高中阶段学校总量达到87所,入学率达到80.23%,比2000年提高32.4个百分点,超过苏北五市平均水平。

  据媒体报道,其他省有些城市的财政收入是宿迁的好几倍,但入学率和教育总量现在远不及宿迁。

  有人说宿迁教改是搞私有化,宿迁市教育局局长孙其松反问:“私有化的教育,财政投入会达到60%么?”“放开”不是放手不管,而是打破僵化的体制机制约束,实行多主体办学。

  宿迁市委书记仇和有一句话“像办义务教育那样大办民办教育”。自2001年以来,宿迁全市共新增民资投入10.2亿元,累计达到13亿元,超过了2004年宿迁全市的财政收入。民办学校的在校生达到24.6万人,占总数的22%。其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7所,占全市总数的54%。

  对于财政困难的宿迁市来说,以往等、靠、要的教育发展延误了太多孩子读书,这四年民办教育发展解决了很多政府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有专家对江苏的民办教育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认为:

  1、名校办民校是教育体制的创新。国家强调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办学新体制,加快教育的发展。而名校办民校正是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实现形式,符合教育改革的大方向,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教育体制的创新。

  2、名校办民校使优质教育扩张增值。“名校办民校”可解决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使国有教育资源短期增值,盘活了名校优质教育资源,促其充分利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位的强烈需求,使整个社会的教育资源总量突增。

  3、名校办民校创造了教育的更大公平。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引发教育消费的多元化,经济条件优越或资质优异的孩子应享受符合其条件的优质教育。应该承认人才成长有一个差异性,应该尊重人才成长的规律,学校应该对各类人才的培养提供条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更适合的环境,教育的均等和公平强调的是适量的投入,而不是完全一样的投入,公办初中、小学择校费的取消、示范高中的初中剥离、招生制度的电脑派位录取,阻断了一些人通过公办名校寻求优质教育的渠道。“名校办民校”收费标准界于高收费“贵族民校”和公校之间,中等收入家庭都可承受。这使义务教育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从而创造了教育的更大公平。

  4、名校办民校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名校民校”在师资、管理、质量上都有相对稳定保证,是真正的教育家在办教育;校舍、校名国有,大都采取“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的办学模式,办学风险相对低,办学基础牢靠,较之企业家、包工头办的高收费民校不仅有教育质量上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民办教育的结构优化。

  “名校办民校”,虽然也可能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会产生腐化、堕落、贪污等现象。但这不是主流,不仅在“名校办民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在国企改革,甚至政府机关的改革中都会出现类似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彻底否定了“名校办民校”,更不能妖魔化,只要做好审计、监督,层层设防,这些技术问题终究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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