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选宗旨
为了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优秀教师向更高的水平层次发展,形成骨干教师的梯级结构,启动名师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跨世纪的名师队伍,创设教师成才的良好环境,开创新世纪教育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中国教育文化报特制定《中国名校长名教师计划》试行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优秀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创设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面向21世纪、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一)培养中国优秀教师,他们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的基本知识、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本学科教育在国内外发展的动态,教学水平高,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在全国各学科教学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二)培养中国优秀校长,其中部分培养成长为教育管理专家。他们具有系统、坚实的政治理论修养、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育学科知识以及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办学思想、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意识,以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质量管理、学校建设和学校管理研究方面成绩显著,所办学校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三)在中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中培养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其中部分逐步成长为形成系统教育思想、在教育界有影响的教育家。他们年纪相对较轻,具有广博、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精湛而有特色的教育教学艺术,以及强烈的科学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能够把握学科教育发展趋势,推动本学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造诣高深、贡献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范围对象
中国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的评选范围在全国各地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培养对象为上述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和现任校长及从事相关教育研究、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全国名校长名教师的培养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热爱学校,依法执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中国优秀教师的培养人选,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具有中小学初级或初级教师职称以上;
(2)获得过某项奖励或荣誉称号;
(3)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教育思想端正,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突出的教育教学专长,教学水平高,教学工作量饱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中国优秀校长的培养人选,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现任中、小学校长或副校长职务;
(2)担任校级领导年满2年或2年以上;
(3)获得过市县(地)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
(5)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有相关学术论文。
第六条 宣传原则
评选出的优秀教师所有名单均在香港报刊《中国教育文化报》和中国教师网上公布,由中国教育文化报发给荣誉证书,并在中国教师网上全年展示宣传,资料收入中国教育优秀人才库。
第七条 实施办法
中国优秀教师参评人员由中国教育文化报评选委员会通过网络选择和自愿报名相结合,评选委员会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选名单均在中国教师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确保参选质量。
第八条 解释权
本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教育文化报优秀教师评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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