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教育促进会。中国教育促进会是中国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国际性、专业性教育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促进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教育发展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教育事业,促进中国教育的发展和国际区域间教育的整合与交流;研究中国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供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参考;沟通港澳台地区和内地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引进人才;扶助内地贫困地区教育,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中国教育,让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及中国教育。为中国的教育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单位:中国教育文化报社有限公司。同时接受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香港湾仔卢押道20号其康大厦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港澳台地区和内地教育的整合与交流,不定期组织“港澳台和内地教育论坛”,研讨中国教育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供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参考。同时不定期按照有关规定出版《中国教育论文集》。 (二)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采取多种渠道诸如研讨会、相互间参观学习,加强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港澳台地区和内地及国际间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宣传中国教育工作者,组建教育宣传平台,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为师生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教学活动,宣传、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学校领导。 (四)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办理承包研究院(所)、学校、公司机构等,沟通教育与企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经济和教育的共同发展。 (五)扶助内地及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和贫困子女的入学,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举行“手拉手”等活动,并协助创建助教工程、希望小学。 (六)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七)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中国教育,让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教育,让中国教育更好地走向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并愿赞助本会的港澳台地区及内地对教育事业愿作贡献的有识之士(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长办公室发给中国教育促进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中国教育促进会主管的中国教师网专列中国名校长、中国名教师等宣传栏目,提高会员知名度,免费宣传会员业绩; (五)会员在中国教师网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坏本会声誉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在适当时机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一般在网上举行,议事议程在本会主管的中国教师网上公布,重要决议设立投票系统,由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文化报社有限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所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促进会与各地会员的通联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实,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及联络处,经会员申请(含工作计划及人员介绍),符合条件,均准予聘任或承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国教育促进会经香港管理机关核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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